有關「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請求退、換票時限之計 算方式。

(一)文化部於107年公告施行修正「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訂定4種退換票機制,以保障消費者購票權益。

(二)關於4種退換票方案分別為:
方案一(演出日之前10日為退換票期限)、
方案二(購票後3日內可退換票)、
方案三(演出日之前20日為退換票期限)、
方案四(級距式退換票)。

(三)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規定消費者申請退、換票之一定條件,期日及期間之計算適用民法第120條及第121條規定,且皆不含演出日或購票日當日。

三、檢附「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懶人包,相關定型化契約範本電子檔可至文化部官網下載:
(https://www.moc.gov.tw/information_310_20382.html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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